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行为保全案”等被列入其中。由于案件涉及到我国已故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钱钟书先生及我国著名作家、翻译家、外国文学研究家杨绛女士,案件处理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案情回顾
钱钟书(已故)与杨季康(笔名:杨绛)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钱瑗(已故)。钱钟书、杨绛及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致李国强私人书信百余封,这些书信手稿本应私人留存。然而,2013年5月中旬,有消息称中贸圣佳公司将于 6 月 22 日公开拍卖上述书信手稿。该消息公布,杨绛先后两次发表公开信坚决反对钱钟书及女儿的私人书信被拍卖。2013年6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要求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杨绛方面在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前禁令的同时,也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将中贸圣佳及书信所有者、钱钟书之友李国强诉至法院。她表示,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了对涉案书信手稿的拍卖,但李国强作为收信人将涉案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以及中贸圣佳公司在司法裁定前为拍卖而举行的准备活动,已经构成对自己等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给自己造成了严重伤害。
二、小编说法
1.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作者的隐私权、通信秘密权
私人信件本质上是个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进行的私密通讯,涉及作者和他人的隐私,我国《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势必泄露公民的隐私,导致信件中的私人信息向第三方甚至社会公众公开,针对这种严重损害信件作者隐私权的行为,书信作者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未经许可,拍卖私人信件是侵犯宪法保护的通讯秘密权的行为。
2.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书信作者的著作权
北京二中院的裁定书明确指出,“书信作为人类沟通情感、交流思想、洽谈事项的工具,通常是写信人独立构思并创作而成的文字作品,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书信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属于书信的作者,不因信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法院在裁定中特别强调,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即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对于合法取得的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杨绛明确表示不同意将其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公之于众的情况下,中贸圣佳公司即将公开预展、公开拍卖涉案书信手稿,及为拍卖而正在或即将复制发行涉案书信手稿的行为构成了对杨绛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
3.著作权的继承等问题
钱钟书、杨绛、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成全,著作财产权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等。钱瑗、钱钟书先后于1997年3月4日、1998年12月19日病故,钱钟书去世后,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17条之规定,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其妻杨绛继承,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杨绛保护,发表权由杨绛行使。钱瑗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其母杨绛和其配偶杨伟成共同继承,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杨绛和杨伟成保护,发表权由杨绛和杨伟成共同行使。由于杨伟成已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张权利,故杨绛依法有权主张相关权利。
4.拍卖私人信件违反公序良俗
由于信件是私人之间沟通的工具,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 这种情况下收信人对于信件的处理,即便拥有所有权,也不能随意处理这些信件,其处理方式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收信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应当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伤害发信人对自己的信赖,不得侵害发信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公开拍卖私人信件,明显违反这些法律原则。
保护作为个人隐私存在的私人信件,不仅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建设诚信社会的要求。其实不仅仅是钱钟书先生和杨绛先生,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受害者,如果对此类行为不加以制止,那么人们将不敢坦诚交流,不能树立信任,社会交往的规则就被彻底打乱。
三、后续
2014年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审理的判决,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组织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的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著作权和隐私权的行为,向杨季康支付20万元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14年4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自此,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就备受整个文化领域关注的著作权及隐私权侵权一案画上了一个结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