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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法律风险防控

发布日期:2023-04-06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房价的日益上涨,租赁房屋已经是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的一项普遍的经济活动,房屋租赁市场的飞速发展,出现在房屋租赁活动中的纠纷也就越来越多。笔者在此从承租人的角度,为您归纳出以下几种常见的房屋租赁的法律风险以及风险防范的措施。
       一、房屋租赁合同签约对象不明
       签约主体不清、签约者权限不明往往会导致发生纠纷。承租人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时,需注意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在实际的租赁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是与企业签约,也可能是与企业的业主或者股东签约,而且签约人不一定就是交易者本人,还可能是其代理人。这些因素叠加起来,构成了重重法律障碍和风险,稍不留意就可能给承租人带来损失。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
       1.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前一定要核实一下房屋产权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留意房产证上的房屋具体位置、产权人的名字、身份证号是否和合同上的出租人一致。必要时承租人还可以去房屋交易中心查询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2.尽量找到房主直租,房主委托第三方出租房屋时,第三方在其中起到的是居间作用,因而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房主是甲方,租客是乙方,权利义务由房主和租客双方协商而定。
        3.如果迫不得已只能和代理人或者“二房东”交易,则必须先审查房主和代理人或“二房东”之间的合同。若房主明确认可代理人或“二房东”代租或者转租,则承租人即可直接与代理人或“二房东”交易。如果合同约定需经房主允许才能转租,那么务必让“二房东”拿出转租得到许可的证明,让代理人拿出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否则,宁可不租。
        4.如果房屋属于两个人以上共有的,则需要得到全体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或授权。
        5.承租人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所有缴纳的定金、押金、租金等款项都应索取发票或收据,并保存好这些证据,以便上当受骗后作为报案投诉的证据。
        6.如果非房屋所有权人的出租方没有房主事前的授权,承租人已与其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那么事后补救的机会就是积极寻求房屋所有权人的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无效,因此在权利人对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所形成的合同是否追认前,该合同属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获得追认,则可认定合同效力。
       二、无法办理相关证照
       企业租赁房屋多是准备用来经营,然而,一些企业不了解房屋情况或轻信相关人员的口头描述,就轻易签约、装修,等开张经营了才发现不能办理相关证照,为时已晚。证照是企业的身份证,是企业的法律主体证明。如果没有相关证照,企业要么关门,要么偷生。如果只是因为无法办理相关证照,而没有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相关租赁协议却是合法有效的,即使最终解除合同,餐饮企业仍需缴纳房租,承担损失;如果有大量装修,损失将更加惨重。
       一般影响企业获得证照的因素有:环保、物业性质(厂房、办公、住宅等)、台胞物业、拆迁规划、消防等等。比如上海某公司将承租后的房屋装修后用于开办餐馆由于租赁房屋的性质为厂房未能办妥餐饮营业执照,由此造成了承租人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又比如,某烤鸭店租赁即将拆迁的房屋用于经营餐饮,但该房屋因被拆迁冻结已不能办理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导致经营餐饮的目的不能实现。
       对于这类的房屋租赁风险,笔者建议:
       不同类型的企业要清楚了解本行业的要求,可以选择先到街道、工商等负责登记手续的部门就该物业了解情况,明确相关制度、程序,核实物业的现状是否符合要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好办理证照的风险如何负担,了解好情况再签约,办好证照后在装修,尽可能减少不确定因素给自身带来的损失。
       三、房屋没有产权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针对无产权证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笔者建议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法律风险防范:
       1.承租人要明确房屋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的登记状况,结合自己的承租目的再签约,慎重选择无房产证的房屋。
       2.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好出租方对于房屋产权的承诺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则根据过错原则来判断责任,这样可尽可能减少承租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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