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实拍小三遭波汽油瞬间被火吞没 原配杀人后自捅胸部》的视频在网上疯转,不用看视频,光是字眼就足以让人身感不适。还记得今年3月底,文章姚笛亲密约会视频曝光,文章的“周一见”事件瞬间占据了各大娱乐版面的头条,马伊琍的一句“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在某种程度上挽救了这对夫妻的婚姻形象。然而,不是所有遇到出轨问题的原配都有着马司令的淡定和智慧,因此,很多女性选择夫妻忠实协议来打响自己的婚姻保卫战。那什么样的忠实协议才是法律调整和所要保护的呢?
下面先看一看河南郑州市的一个案例,王勇、赵玲于2000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1月,王勇与赵玲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对待。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婚姻期间,赵玲发现王勇与一女子有婚外情,并提供了照片和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2005年12月,原告王勇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赵玲提起反诉,要求王勇赔偿违约金30万元。后王勇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予王勇撤诉,并以双方婚姻关系未解除,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玲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当驳回赵玲的反诉为由,于2006年4月民事裁定: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勇撤诉。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赵玲的反诉。
2007年,王勇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赵玲提起如下反诉要求:与王勇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王勇依约支付违反忠实协议的违约金3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王勇和赵玲离婚,王勇赔偿赵玲精神损失15万元,驳回原告青春损失费的请求。
一、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效力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此外,现行法律未对夫妻之间的忠实协议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其实,忠实协议的约定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吻合,给付的财产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另外,私法上强调意思自治,注重意思自治的自主性、合法性和正当性,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作出权利处分。所以,依法成立的忠实协议能够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上述案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忠实协议系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实现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实对待的目的才签订的,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二、签订夫妻忠实协议的注意事项
夫妻忠实协议,是一种法律协议,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协议。夫妻忠实协议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内容也五花八门,那什么样的忠实协议才能得到法院支持呢?
第一,夫妻忠实协议由夫妻双方订立。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它要求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得为婚外性行为,具有身份属性。2008年江西省赣州市就出现了这样一个案例,原配与丈夫离婚后,将导致其离婚的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终审法院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能是婚姻关系之外的其他人,并以原告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忠实协议的内容不应当违反公序良俗。在文首的案例中,赵玲请求王勇支付30万的违约金(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而法院只支持了其15万精神损失费的请求,驳回了青春损失费的请求,青春流逝是人类必须面对的、不可逆转的生命规律,没有必要、也无法弥补和挽回,故青春的流逝并非侵权行为法意义上的损失,无须用金钱进行赔偿。
此外,忠实协议还应当避免具有限制一方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等的相关条款。其中孩子抚养权和探望权是以考虑孩子的利益为着眼点,探望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
第三,夫妻忠实协议是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为确保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采取公证或者见证人的方式来排除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可能,以保障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
第四,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忠实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支持。不离婚只要求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予立案。
最后,笔者提醒,夫妻忠实协议既是以人为本的体现,本质上是为了更好地维系夫妻和谐、融洽的关系,增进感情,正如婚前财产协议性质一样,夫妻忠实协议,并不能保证忠实,这种忠实并不能靠协议的设立来完成,最重要的是夫妻双方出于内心的真正考量,对婚姻和家庭负起责任,承担婚姻家庭义务,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