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翰策律师事务所

ENGLISH

|

中文版

首页
关于翰策
业务领域
热点点评
理论探讨
经典案例
社会公益
文化风采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婚后父母帮忙还贷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吗?

婚后父母帮忙还贷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吗?

发布日期:2014-07-23

       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于2001年自行相识恋爱,2005年登记结婚。王某李某于2012年分居,后王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其婚前以100万元买下的房产成为纠纷的焦点。
       王某在2002年以10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市值已经增长到了500万元,产权登记名为王某一人,婚后共计偿还房贷本金、利息54万余元,其中王某父母在2007年将30万元划入儿子房贷账户用于偿还房贷。王某认为,其母亲出资帮助还贷的款项系对自己的个人赠与,因此在分割婚后还款及相应增值时应当依法扣除;而李某认为,王某所称其母亲开具的本票是30万元不能认为是对王某个人的赠与,只能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婚后其父母帮助归还贷款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还是对夫妻的双方赠与?
       该案的一审法院认为,房产权归王某所有,因为王某系该房抵押贷款的主贷人,银行理所当然从其名下账户中扣除还贷本息。但王某未举证证明其母在划款时的意图是对其一方的赠与,故法院认定该钱款系王某之母对双方的赠与。二审法院认为,该案情与司法解释二、三有关父母在子女婚前购房及婚前出资,或子女婚后购房及婚后出资的情形有所不同,故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王某母亲系向王某李某的共同赠与,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二、律师解析 
       看到该起案例的判决,可能很多人会纳闷儿,这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都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应当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何婚后父母替子女还贷反而又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呢?甚至有专业法律人士也认为,“一方婚前债务,不应当因婚姻关系的产生及延续而发生改变;父母为子女归还婚前债务,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何方时,一般应视为对子女的单方赠与,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或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笔者对此观点不予认同,笔者认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父母赠与子女财产的定性问题的规定虽然存在细化的过程,但无论如何,其背后的法理均未改变,即赠与对象是谁应当根据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而定。
      (一)从《婚姻法》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演变过程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为夫妻一方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鉴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因此父母赠与子女财产的定性原则也是“婚前赠与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后赠与视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除非父母有明确的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似乎颠覆了上述原则,其实不然。仔细研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可以发现,认定父母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的要件有两个,一个是出资,另一个非常重要,就是“产权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笔者认为,登记产权的行为事实上已经属于“父母表示赠与一方”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理所当然。
      (二)关于婚后父母帮忙还贷的定性
       婚后父母帮忙还贷与“婚后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最大的不同在于,婚后父母帮忙还贷的时候并没有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表明该还贷的款项是赠与给子女一方的,父母帮忙还贷只满足“出资”这一要件,而缺乏“赠与给子女一方”的明确意思表示。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微友们,在父母帮忙还贷时,注意以下两点:1. 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款项从父母的账户直接转入子女银行还贷账户;2.还款时可注明“该款项仅为对于子女一方某某的赠与。”需要注意的是,父母应当在还款时即注明该意思表示,如果可能的话,将该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通知非子女一方,或者能够有第三方证明该意思表示,如律师见证、公证员公证等。
     (三)衍生问题: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
       如果婚后父母帮忙还贷的部分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则该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关于补偿的比例,最高院在其出版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三)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是,按照房屋可能发生的全部投入款作为计算比例的分母(包括总利息与购房时房价之和),然后利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款金额除以这个数字,即为婚后夫妻共同部分的比例。但根据上海市的司法实践,法官在认定该比例时通常会综合考虑未出资方对于家庭的贡献、结婚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等诸多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不会拘泥于公式。

版权所有:上海翰策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13032231号-2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19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