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羊城晚报记者报道:儿子继承了上千万元家产,却拒付生活费、不回家看望父母,年过六旬的父母一纸诉状将不孝儿子告上法庭。10日上午10时,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起诉书称,年迈的陈某将名下财产分配给两个儿子,同时二老与两个儿子达成赡养协议,约定从2010年6月起,大儿子须每月向二老支付生活费3000元。支付两年后,自2012年4月大儿子开始拒付生活费,二老多次联系其支付无果,导致二老生活陷入困境。
报道中用了继承,但案件中提到的大儿子的财产并非继承,而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老人将自己的财产分配给两个儿子,即生前已经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并不是继承法的范畴。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案中老人的将名下的财产分配给两个儿子,并达成赡养协议,其实就是附义务的赠与,义务就是按照协议中的内容赡养老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案件中的大儿子拒绝支付老人每月3000元的生活费,显然违反了赠与所附带的义务,所以老人在大儿子第一次拒绝支付生活费起1年内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对大儿子的赠与。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所以,老人可以向大儿子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提起撤销权的诉讼。
案件中提到的赡养协议最直接来源是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而其中的赡养人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实践中赡养协议通常由赡养人和被赡养人共同签署,而赡养人之间自行签订的协议须经被赡养人同意才能生效。常常有人将其与扶养遗赠协议相混淆。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存在赡养协议,其实是一种误导。
扶养遗赠协议又是指怎样一种协议呢?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而遗赠是指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是一种特殊的遗嘱。所以,扶养遗赠协议的另一方只能是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不会存在遗赠扶养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