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19日,李芳曾被北京安定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其后,李芳一直积极治疗,病情基本治愈。2012年2月,李芳认识了外地来京务工的张涛,随后瞒着父母与张涛登记结婚,李芳的父母知情后非常愤怒并表示反对。
李芳的父母担心,如果此时让李芳与张涛离婚,虽二人只有夫妻之名并无夫妻之实,但李芳如若再结婚嫁人就成了离异再婚,对李芳不利。于是李芳父母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以李芳被北京安定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并取得精神残疾证书,一直治疗未愈为由,主张李芳与张涛结婚属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情形,向法院起诉李芳与张涛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芳系自主恋爱并自主登记结婚,其所患精神疾病已经治愈,不存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无效婚姻情形,驳回了李芳父母起诉确认李芳与张涛婚姻无效的情形。
二、案件评析
(1)精神疾病是否为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但对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婚姻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有关精神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从上述的规定可见,我国的法律一贯将有关精神病患者列为“暂缓结婚者”而非禁止结婚者。
本案中,李芳在2009年住院治疗后,病情一直处于稳定状况,并且李芳在与胡涛登记结婚时,精神疾病已经基本治愈。李芳的父母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李芳进行结婚登记时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笔者认为,从法理的角度来讲,婚姻属于私法范围,婚姻的意思自治受法律保护。由于精神疾病存在一定的复杂性,是否影响婚姻效力,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精神疾病患者症状有轻有重,轻的如果通过药物控制,生活完全可以自理,这样的人缔结的婚姻就不一定必须被宣告为无效。
(2)因疾病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子女的婚姻,父母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婚姻无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显然,本案中李芳的父母有资格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女儿的婚姻无效。
在司法实务中,因精神疾病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中,精神疾病可能导致婚姻当事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存在欠缺,需要辅以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诉讼。当“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时,当事人的地位问题可能发生矛盾:在这类案件中,有权提起诉讼的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在提起诉讼后本应是“原告”,但在诉讼发生后,患者如果因精神疾病而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诉讼中需要有法定代理人,在此情况下,已担任“原告”的父母等人不适合作为患者的法定代理人,而如果由其“配偶”担任法定代理人,则很可能因利益的对立而遭到质疑。根据司法实践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常常由其他近亲属或律师担任。在本案中,李芳的精神疾病基本治愈,能够自行参与诉讼,不存在上述问题。
(3)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对于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