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魏某系同父异母姐弟,均已成家。1996年6月,双方父亲陈某某在其妻(陈某之母)去世后,因所在单位房改,取得与陈某之母生前共同承租公房的所有权。1996年7月,陈某某到当地公证处立公证遗嘱一份,将上述房改房等财产确定由女儿陈某继承。2005年1月,陈某某以陈某对其不好为由,又自书遗嘱,将前述住房等财产确定由儿子魏某继承。同年9月,陈某某又以魏某对其恶言恶语为由,以声明形式撤销自书遗嘱。
2006年初,陈某某病故。魏某认为所有遗嘱都已失效,应按法定方式继承上述房产等财产,而陈某则认为应当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分配房产等财产,在与魏某多次交涉无果后,遂诉至法院。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本文从遗嘱形式,遗嘱效力及遗嘱的变更、撤销这三方面并结合上述案例来对遗嘱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1、遗嘱的形式
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总共有5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的遗嘱和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到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的遗嘱;代书遗嘱是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录音遗嘱则是指以录音的方式制作的遗嘱;口头遗嘱是用口述的方式对其财产进行分配的遗嘱。
2、多份遗嘱的内容相冲突怎么办?
如果像案中陈某某一样生前立下多份遗嘱,那应该以哪份为准呢?针对这一状况,我国法律做了如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遗嘱内容有冲突,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而如果有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并存,则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遗产分配要以公证的遗嘱为准。
上述案件中,自书遗嘱的撤销并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无论自书遗嘱是否被撤销,案件中的房产等财产仍然要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
3、遗嘱的变更、撤销
1)遗嘱人可以明示的方式变更、撤销之前的遗嘱,包括订立新遗嘱或者撤销声明,但形式、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
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录音形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口头遗嘱比较特殊,仅限于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归于无效。另一方面,遗嘱的内容要合法、遗嘱人对其所处分的财产具有所有权。值得注意的是,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须经过原公证机关办理方可。如案件中,如果2005年陈某某想把房子等财产留魏某,则就要去公证机关对之前的公证遗嘱进行撤销。
2)推定的变更、撤销: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就相抵触的部分视为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