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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凶宅”后的司法救济途径

发布日期:2014-08-20

       最近,一则“沪首例判‘凶宅’交易无效买房者退房获支持”的报道引发了读者的关注,事实上,关于“凶宅”的案例在全国各地均有发生,各地的判决有所差异,但基本趋向于支持退房。
       一、何为“凶宅”?
       凶宅通常是指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住宅。尽管住宅本身的使用价值未因此受到影响,但人们普遍对于该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存在恐惧及或忌讳的心理,因此房屋价值必定会贬损且购房者的生活质量也会受到影响。上述新闻报道中的房屋因发生过“哥哥残忍杀害母亲及弟弟”的恶性凶杀事件,因此当然属于凶宅的范畴。
       反而言之,如果住宅发生的死亡事件系自然死亡的,通常该住宅不被定义为“凶宅”。笔者曾处理过一起因“卖家在已售房屋中设置灵堂,买家要求索赔”的案例,被告卖家在房屋出售尚未交付之前,因家中老人病逝,故已售房屋中设灵堂祭奠亡人,原告买家认为,在已出售的房屋中设置灵堂,有违社会的公序良俗,造成涉案房屋贬值,直接损害了的财产权利,要求原告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在房屋交付之前,卖家亲人故世。按照合同约定,卖家在该房的实际交付前仍有权使用。在卖家出售该房屋的合法使用期间,适逢亲人去世而在居所内为亡人设案祭奠,这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追忆已故亲人的方式,该行为本身并无奇异之处,买家也无证据证明该行为损害了二手房的实际使用,以此要求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二、购买“凶宅”后可以退房吗
       近年来,关于“凶宅”的纠纷在全国各地均有发生。例如2009年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房屋内发生的凶杀碎尸的事件构成合同标的物的重大瑕疵,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卖家未提前告知买家该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买卖合同可予以撤销。”
        2010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既然知晓系争房屋为‘凶宅’即应当在出卖前告知买家,卖家故意隐瞒明显违反《民法通则》中‘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故判决合同无效。”
        2011年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与房屋有关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本案中,涉案房屋内曾发生过三人被杀的事实,尽管房屋本身的使用价值未因此受到影响,但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凶杀案的房屋会被认为存在不吉利的因素,且房屋往往会因此贬值。在房屋交易前卖家未向买家告知发生过凶杀案,对是否告知中介公司也未置可否,且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卖家向中介公司披露过该信息,表明卖家确实隐瞒了这一重要信息,故构成欺诈,买家有权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可见,对于卖家故意隐瞒凶宅信息(或不披露凶宅信息),将房屋出售给买家的,法院通常会判决准予退房,只是理由不尽相同:1. 判定卖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可撤销;2. 判定卖家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合同无效;3. 判定卖家构成欺诈,合同可撤销。
       三、小编提示
       就凶宅买卖事宜,小编提示如下:
      (一)法院以“欺诈、违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原则判定合同无效或是可撤销的,通常买家可以要求退房,但获得的赔偿很少。因此,为了更好保障买家的利益,建议买家在与卖家签署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若卖家隐瞒影响到房屋居住、交易价值等重大事项的,如系争房屋内或是隔壁房屋发生凶杀案件、居住环境存在不利因素等,买家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承担违约金。该种约定不但确保买家可以顺利退房,并且可以获得相应赔偿。
      (二)若买家明知或有理由相信买家知晓“凶宅”情况的,特别是如果“凶宅”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法院通常不会判定予以退房。因此,买家在购房时如遇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应当问清楚情况并在合同中做相关约定。
      (三)若通过中介购买房屋,中介明知房屋为凶宅,故意与卖家共同隐瞒买家的,那么买家可以不予支付中介费,并要求中介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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