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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限购"假离婚" ,要求重分财产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4-09-10

       一、案情简介    
       2012年2月,李莹与张强到民政局签署了离婚协议,为双方四年的婚姻生活划上了句号。2012年9月,李莹起诉至法院称,双方离婚是假,真实目的是为女儿购买学区房,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强抗辩称离婚是真实的,买房与离婚无关,张强中意的房屋开发商正巧在2月份开盘,为了尽早买房,所以在离婚后不久就签订了购房协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2月李莹与张强在民政局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为男方张强与女方李莹因女方过错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女儿由张强抚养;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全部归张强所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协议内容均由李莹亲笔书写
  签署离婚协议的当天晚上,张强和李莹便通过中介签订了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的协议,但因种种原因最终买房协议未能履行。法院一审判决对李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李莹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法院判决
       上海二中院认为:首先,李莹与张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都是李莹本人书写,李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待婚姻及财产分割当审慎处理,尤其协议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张强所有,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处分行为,现李莹无直接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在受到张强欺诈、胁迫的情形下所签订的,故协议中涉及财产处分的条款仍然依法有效。
  其次,李莹在签订离婚协议中明确承认系李莹自身过错导致离婚,所以不能以财产分配简单的失衡判断此份离婚协议存在显失公平。
       最后,根据李莹的陈述,其与张强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的当晚便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双方是因为购买二套房而办理假离婚。然而,若是为了购房,则应仅处理房屋产权归属更为合理,无需明确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李莹与张强签署的该协议李莹一方明显不利,即便双方今后复婚,依据该协议,将出现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成为张强婚前财产的风险,因此李莹所谓“假离婚”的理由及陈述不足为信。在综合了上述理由之后,上海二中院终审对李莹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并重新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离婚双方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及后果
       在我国,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可以通过民政局协商的方式以及法院诉讼方式结束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通常需要夫妻双方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对于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予以约定。签署该《离婚协议书》就如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格一样,是离婚夫妻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必需的要件之一,然而,需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该《离婚协议书》并非形式上的文件,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一旦夫妻双方签字,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符合法定的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等要件。
       正如上述判决中所说,《离婚协议书》是真实有效的,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夫妻双方也都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协议书中约定归属于一方的财产的性质从夫妻共同财产变更为一方个人财产,即便之后复婚,该等财产也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除非双方对该财产有另外的约定。
       四、《离婚协议书》撤销的法定情形
       本案中,李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提出的理由是:1.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2. 财产分配失衡因此显失公平。这样的抗辩理由法院显然没有采纳,原因何在?从法律性质上来说,《离婚协议书》属于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签署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符合如下情形时,合同才可以被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  
       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首先分析李莹提出的第一条抗辩观点,虽然双方离婚的目的或许如李莹所说是为了规避限购措施买房,然而,协议书中所有的内容均是李莹自行确认并认可的,是出自自愿,并不存在李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因此并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情形。
       关于第二条关于显失公平的抗辩观点,财产分配的失衡并非必然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尚需当事人一方能够证明另一方是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导致权利失衡,该等举证的要求通常非常严格。
       本案中,笔者还注意到,在张强和李莹的《离婚协议书》中提到“因李莹对离婚具有过错,故财产分割如下....”,该等看似不起眼的一句话事实上正是为财产分配给一方做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更加印证该等协议的真实性。若真如李莹所说系“假离婚”,那么个中的心机盘算倒也真值得琢磨。

       无论如何,笔者在此提醒微友们,无论是离婚还是结婚都是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做决定前务必要谨慎并做好足够的咨询与调研工作,否则待人财两空空悲切的时候,最后一根司法的救济稻草也未必能抓得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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