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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知多少?

发布日期:2023-05-04

       现代社会的夫妻普遍开始接受婚姻中的各种协议,而且夫妻之间往往把协议当成“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不少夫妻在闹别扭时总是偷偷的去找律师咨询签离婚协议的事儿。在咨询过程中,我们发现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误解。那我们应该怎样正确的去认识离婚协议书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是指夫妻双方表示离婚、并对离婚后财产的处理、子女的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的书面协议。虽然我国关于婚姻的法律中没有离婚协议书这个概念,但从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财产、子女抚养的部分都允许通过协议来约定。而且从实践中看,离婚协议中的基本内容也即上述三类:离婚的共同意思表示,对财产或债务的分配以及子女的抚养及探望权等。
       其次,我们来看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
       这个问题需要从两方面来考虑:
        1、从内容上来讲,婚姻协议中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无效约定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关于财产或债务的约定。比如双方约定共同债务离婚后由一方承担,这种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无效,法院最终会判定由离婚双方共同承担。但协议对于夫妻二人是有效的,一方在承担相应债务后,另一方可以追偿。再有,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处分他人财产,协议中类似的条款也是无效的。比如双方在婚姻协议中处理属于父母的房子。
      (2)关于人身性质条款的约定。比如离婚协议中约定禁止对方看望双方子女的条款则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因为这违反了婚姻法第38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探望权的规定。再比如,双方约定取消一方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约定都会被法院判令无效。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为约定而免除。
        2、从形式上来讲。离婚协议要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约定的内容也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简单的说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只有条件成就了,即离婚完成了,协议才会发生效力;如果没有离成,条件不成就,则协议不能生效。
       通常会有人认为离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双方达成协议,签字或盖章就生效了,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离婚协议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及抚养关系为一体的书面约定。这有别于商事契约。法律允许双方在未进行离婚登记前对离婚协议内容反悔,而且不会去强制执行。从实践中来看,对于双方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如果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方反悔的,法院一般只是参考而不是将其作为判案的依据。
       最后,如果签定了离婚协议,又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能不能撤销?
        一般情况下,如果签定了离婚协议又办理离婚登记,则要按照协议分割财产。但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进行救济,但提出方要证明对方签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只要在签定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那么一方分到100元,另一方分到1000万,也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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