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限购、拆迁补偿、生二胎、孩子入学、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暴露出的制度漏洞,“假离婚”、“假结婚”现象悄然盛行,五花八门的“假离婚”、“假结婚”打乱了一个个家庭原本的生活节奏,结果往往是“几家欢喜几家愁”。
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假结婚”的说法,“结婚”、“离婚”均是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一旦发生该等法律行为,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等的变化,出于任何目的的“假离婚、假结婚”均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假离婚?——弄假成真、人财两空
一、复婚复不了
【案件回放】丈夫以患抑郁症为由要求假离婚,刘女士以签订复婚协议为由要求恢复婚姻关系被驳回
刘女士诉称,自己从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公司任职,在工作中人事了相貌英俊的同事邓某,两人很快陷入热恋。2010年2月份,两人结婚,过起了幸福安定的小日子。谁知2012年初,刘女士发现丈夫情绪低落,经常闷闷不乐。邓某称其患上严重抑郁症,希望与刘女士分开一段时间。多次开导无效,刘女士答应邓某的请求。2012年4月,两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时,邓某给了刘女士20万元,双方协议约定半年后复婚。
岂料,离婚后不久,刘女士便发现邓某与其女上司有“婚外情”并打算结婚,刘女士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与邓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刘女士与邓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是自愿离婚,并办理了相关离婚手续,双方在取得离婚证后即解除婚姻关系。刘女士与邓某的复婚协议违反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完全自愿”原则,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刘女士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财产被掏空
【案件回放】为生二胎,假离婚后丈夫独占房
吴先生与李小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于2012年4月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分别对小孩的抚养以及房产、股票、存款的分割作了约定,约定小孩由吴先生抚养,房产归吴先生所有,股票、存款予以平分。
2013年,李小姐将吴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自愿离婚协议书》无效,并对夫妻双方财产予以重新分割。李小姐诉称,2012年年初,由于其再度怀孕,为了解决二胎的出生和户口问题,经过吴先生不断劝说,李小姐答应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吴先生写的,由于是假离婚,李小姐并未在意协议的内容就胡乱签字,现吴先生不肯复婚,因此该协议书是受吴先生欺诈所签,当属无效。吴先生否认假离婚的说法,称双方性格不和,因怀二胎矛盾加剧因此离婚。
法院认为,李小姐提供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是假离婚,也提供不出证据证明在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或是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自愿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的婚姻关系已解除,故驳回李小姐的诉讼请求。
假结婚?——赔了夫人又折兵
三、离婚有障碍
【案件回放】为多拿拆迁款,假结婚后离婚反被索赔
赵女士一家三口居住在只有十几平米的老房子中,适逢上海旧城区改造拆迁,赵女士听闻有政策要按照家庭人口计算补偿金额,与家人商议后决定通过“假离婚”再“假结婚”的方式多拿拆迁补偿。经人介绍,赵女士找到老王,承诺事成后支付五万元答谢款,老王欣然应允。无奈,其后由于“假结婚”被拆穿,赵女士并未多拿到一分钱拆迁款,无力支付五万元给老王,老王没有拿到五万元便不肯离婚,赵女士无奈之下只能起诉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应该以感情为基础,且一旦经过婚姻登记便成为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形成了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本案中,原被告毫无感情可言,甚至毫无干系,仅为财产利益登记结婚,试图钻政策的空档,在意图破灭后果不其然的因为利益问题而起纠纷,这种草率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婚姻的蔑视,也是对善良风俗的破坏,不应当提倡。赵女士与老王关于伍万元答谢款的约定有违缔结婚姻的本质,也与公序良俗相悖,不为法律所保护。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赵女士无需支付伍万元至老王。
四、摊上真债务
【案件回放】为避限购令,假结婚后险负上巨额债务
为规避限购政策,急于买房的小玉在中介建议下,与陌生男子林某“假结婚”,并打算购到房产后立即登记离婚,但林某借口“人在外地无法回来”,并多次以生病等为由向小玉索要钱财。小玉按其要求支付数万元费用后,林某依旧没有露面。
就在小玉为离不了婚而一筹莫展之际,另一件让她感到如同晴天霹雳的事情发生了——她新购置的房产和银行账号竟被法院查封和冻结。原来,2014年5月,林某以结婚购房为由向他人借款,并称“其妻小玉到老家凑钱去了,很快就可以还上”,最终却未能如期还款。债权人起诉后,经法院调解,林某承诺按期还款60万元但未履行,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还申请将小玉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来,小玉才知道,她这个法律关系上的老公不仅甩下60万元债务让自己埋单,而且还是一名曾因盗窃电脑被判处刑罚的盗窃犯。
无奈之下,小玉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小玉和林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共同生活,在经济和生活上均无任何往来,亦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小玉坚持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予以支持。关于林某的60万元债务,由于该债务并非其与小玉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应当由小玉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律师答疑:
1、“假离婚”逃债可行吗?
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或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即便夫妻双方离婚,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假离婚逃债不可行。
2、“假离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增加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各种财产,而我国判断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登记为准的。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即使是“假离婚”,婚姻关系也已经结束,假离婚后增加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假结婚”是否构成法院判定准予离婚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6、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
“假结婚”并不构成法定事由,但若当事双方均承认系所谓“假结婚”,那么法官考虑到“假结婚”双方并无感情基础,或将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定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