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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中国足协与国际足联相关规定的差异

发布日期:2016-02-19

       以《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与《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为例
      中国足协在2015年12月30日正式下发了《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进一步与国际足联颁布的《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相接轨。然而,仔细盘点,仍会发现两部规定的差异所在。
       一、关于球员正当理由解约问题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俱乐部违反工作合同的约定,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的,经中国足协相关部门认定,该球员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俱乐部如无初步合同条款约定,拖欠应付款超过30天以上的,将根据以下第(四)条受到处罚。”
       然而,《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第14条规定,“合同双方的任意一方都可以正当理由终止合同,不予追究责任(支付补偿费或给予纪律处罚)”。
      《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评论》对第14条作出了如下解释,“正当理由的定义和正当理由是否存在及成立应根据每个具体案件的案情来定。下面的例子解释它的实践运用规范。例1:当俱乐部拖欠球员工资超过3个月,在球员已经通知俱乐部其违约,俱乐部仍未支付应付金额的情况下。球员将有权通知俱乐部立即终止与俱乐部的雇佣关系。”
       经对比不难看出,对于俱乐部拖欠球员应付款项的情况,中国足协的规定无疑更加有利于球员,对于球员利益给予了更加明确的保障。此外,中国足协还明确了针对此情况的处罚措施。
       二、关于转会费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均规定,“转会补偿数额由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的标准。”中国足协的此项规定限定了转会费的最低标准。
       然而,国际足联并未明确限定转会费的标准,《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仅规定俱乐部在TMS系统输入数据时,“指明转会是否与下列付款有关……联合机制补偿、培训补偿”。
       三、关于临时转会证明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无论是国内职业球员转会、国内业余球员转会、亦或是球员国际转会,新协会在签发相关转会证明索要函后15日内没有收到原协会的答复,可立即为该球员办理临时注册。
       然而,国际足联的规定是新协会在发出ITC索要“30”天内仍未收到原协会的答复,则应立即为该球员办理临时注册。
       鉴于每年的注册期是固定的,第一注册期不超过12周,第二注册期不超过4周,俱乐部需要在注册期内完成球员的签约及或转会工作,时间颇为紧张。中国足协将转会证明的索要期限从30天缩短为15天,显然更加便于俱乐部办理球员转会及注册工作。
       四、关于注册期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球员注册期只能在每赛季两次注册期内进行注册。”
       然而,《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程》第6条第1款还增加了一个除外条款,即“职业球员的合同在某一注册期截止日前已到期的情况除外”,并明确“各协会可以同意该职业球员在注册期之外进行注册,为了避免滥用权力,国际足联将根据第22条对因正当理由终止的合同采取抽样调查”。
       正常情况下,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在注册期内签署并生效,合同终止时间也会安排在注册期间。然而,实际情况中终止合同时间并不仅限于注册期,国际足联的规定正是考虑到了球员因正当理由解约后的工作问题,故增加了一条除外规定,而中国足协的规定更加便于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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