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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形式发票

发布日期:2024-05-10

  在外贸实务中,许多企业通过向进口商提供形式发票(Profoma Invoice)作为报价方式,进口商同意报价条件后回签形式发票从而达成交易。那么形式发票在国际贸易中究竟是怎么一个角色,一旦产生争议,双方仅凭形式发票作为解决双方交易关系的证据是否就足够呢?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风险,只有认清形式发票真正的性质,在实务中准确、灵活运用形式发票,才能使之成为争取客户、扩大出口的有力工具。

  一、形式发票的内涵
       形式发票又称预开发票,出口方凭此预先让进口方知晓如果双方将来以某数量成交之后,出口方要开给进口方的商业发票大致的形式及内容,这是一种试算性质的货物清单。
     形式发票一般没有完整的商业条款,大多只涉及品名、数量、支付方式、交货期、单价、总额等方面,没有品质、数量异议条款,索赔时效也就没有规定。如此产生的品质争议,很难圆满解决。

  二、形式发票的性质
      在外贸实务中,关于形式发票性质的争议颇多,主要可分为两大观点,一是形式发票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即使进口商回签了形式发票也不构成合同,对出口方权益并无保障;二是形式发票对于出口方而言,就是发出实盘,对出口方有约束力,如果进口商回签了形式发票,即构成接受,双方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对于这个争议,笔者想从构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环节入手,分析形式发票是否具有合同的性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由此可以将要约归纳为三个要件:1、要约要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要约要表明其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拘束的意旨。3、要约要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首先,形式发票是向特定的进口方发出的,所以符合第一项要件;其次,根据“十分确定”的含义,形式发票涉及了数量,支付方式,价格等条款,所以符合第三个要件。至于第二个要件则要根据具体的情形而定,如果形式发票中有表明愿意受约束的语句,则形式发票为一个发价,最终可以成为一个合同。如果没有表示受约束的意思,则为一个要约邀请,即使对方回签也不能作为正式的合同使用。

  三、案例分析
        A公司于2011年4月19日向B公司开具总金额为的84936欧元的形式发票,列明了支付条款——预付30%(TT),剩余70%在收到提单复印件的时候付清;货运条款,交货期限,并且说明汇率、报价有效期为3天。B公司在2011年5月3日在形式发票上签字确认,并且于5月4日支付30%预付款,之后A公司并无发货,于是B公司以A公司违约以及迟延履行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中A公司开具的形式发票中说明“汇率、报价有效期为3天”,这既表明了A公司有受约束的意旨,所以此形式发票实则为一个发价,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二款[1]规定可知,该形式发票是一个不可撤销的发价,同时根据《公约》第十八条[2]的规定,B公司必须在发价有效期内作出承诺才能建立合同关系,也就是说B公司在4月16日以前作出承诺才是有效的,然而B公司签署的时间为5月3日,已远远超过了发价有效期,并且不符合逾期承诺仍有效的条件[3],所以至始至终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B公司无权主张合同违约或迟延履行而要求A公司承担其损失,只能要求返还30%的预付款。

  四、形式发票的风险防范
      形式发票虽然可以作为最终合同关系成立的依据,但是其毕竟不比正规的销售合同/购买合同,没有完备的质量条款,双方权利义务条款以及违约责任条款,一旦发生纠纷,不便于操作解决,所以在实际中可以利用形式发票的灵活性来加强风险防范:
       1、形式发票作为发价。
如果形式发票的开据方将其作为发价,则应添加愿意受约束的语句,例如“本形式发票的有效期为三天”。由于作为发价的形式发票的回签具有合同订立的效力,所以在开据这样的形式发票时要详细规定交易条件,特别要注意付款条款,产品质量条款,违约责任等的规定,、防患于未来。
       2、形式发票作为要约邀请。如果开据形式发票的目的只是为了在正式订立合同的前的磋商,很多具体事项并无达成合意,则应在发票上注明相应语句,如“此形式发票并不意味着我方接受贵方订单,因为所列价格与数量是不受约束的”等。
       3、形式发票作为接受邀请。形式发票在做邀请接受时,一定要对此后的合同方式进行约定,可以在形式发票或所付函电上添加有关合同问题的语句,如“形式发票仅作为确认交易条件来使用。请贵方来函接受以便我方缮制合同一式两份交由贵方会签/请贵方根据形式发票内容向我方发出订单”。
       此外,形式发票还有作为办理进口手续等用途,总之,为了尽可能地降低交易风险,在开据形式发票以前一定要明确用途,根据最终目的来进行制作,建立合同关系应尽量使用专业的条款齐备的商业合同。

 注释: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六条(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八条:
    (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 

(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二十一条: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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