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身球员,美丽的陷阱
—俱乐部引援法律风险之二
就如同恋爱中的情侣无法接受对象与前任藕断丝连,俱乐部在选择球员后自然也不希望看到原俱乐部对球员继续纠缠。
通常,如果球员是以新、老俱乐部签署转会协议的方式加盟新主的,两家俱乐部会协商球员权益的转让问题,避免原俱乐部继续主张该球员权益。但是,如果是在原俱乐部并未参与的情况下引进球员,那么原俱乐部将来是否会主张该球员的权益,进而影响到新俱乐部的利益?这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或许,某些球员或其经纪人会向新俱乐部保证:球员是自由身,与原俱乐部已不存在工作合同关系,故无需原俱乐部介入自己的交易。然而,新俱乐部可不能仅凭一面之词便信以为真,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核实该球员与原俱乐部终止工作合同的具体事由,否则,就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根据FIFA和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则,这种风险在于:若球员并无正当理由与原俱乐部终止合同,则与该球员签约的新俱乐部将被视为“诱导球员违约”,须与球员连带承担向原俱乐部支付赔偿金的责任,此外,若该球员是在保护期内,新俱乐部还将面临不同类型的体育处罚。
2014年,国内某知名足球俱乐部A委托上海翰策律师事务所评估其引入某巴西球员是否存在风险。该球员称其因原俱乐部长期拖欠薪资而已与原俱乐部终止合同。经审查该球员当时的解约理由、程序和材料,本所给出的意见是A俱乐部可与该球员签约,因其所述事实与提供材料初步证实其有正当理由与原俱乐部解约,但也不能完全排除任何风险。此处“风险”主要在于或将发生在仲裁阶段的证据因素,换言之,若球员的原俱乐部提起仲裁并能够提供出不利于球员的证据,令仲裁裁决认定球员是无正当理由解约,则A俱乐部将承担诱导违约的责任。不过经综合考量,发生该不利后果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根据本所的意见,A俱乐部决定与球员签约,同时也做好了球员的原俱乐部提起仲裁的准备。果不其然,2014年4月,在该球员提起要求原俱乐部支付薪资的仲裁请求之后,原俱乐部也向该球员及A俱乐部提起反请求,主张球员无正当理由解约,并要求A俱乐部与球员承担连带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要求对A俱乐部施以禁止引援的处罚(CAS案号:2015/A/4081、2015/A/4087)。翰策律所代理A俱乐部参加了全部仲裁程序,经过FIFA、CAS两个阶段的审理,最终CAS仲裁庭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情况,认定球员并不构成无正当理由解约,而A俱乐部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和禁赛处罚,甚至进一步支持A俱乐部向原俱乐部索要因其提起仲裁而付出的律师费用等主张。可以说,A俱乐部在本案中获得了全面胜诉,也印证了翰策律所此前所作的全部预判。
磨刀不误砍柴工,俱乐部在引进职业球员之前,若愿借助外脑的专业法律服务对引援风险预先评估,则可令己方处于主动地位,步步占据先机。反之,若在缺乏准确预判的前提下贸然签约,难免面临得不偿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