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员是俱乐部的财富,合同期内球员的流动可为俱乐部带来经济收益,而当球员成为自由身,原俱乐部便无法基于该球员流动获得收益,不可谓不是损失。不过此消彼长,对于自由身球员及拟转入该球员的新俱乐部而言,“自由身”标签往往使他们获益,因为新俱乐部无需多一项转会补偿支出,而省下的费用亦可令球员工资进一步获得增长。故而,“球员是否自由身”关乎多方利益,如同兵家必争之地,成为职业足坛常见的争议事项。
能否成为自由身,核心问题在于球员工作合同是否仍有效力。因此不愿球员自由身的一方,努力通过履约、续约保持合同稳定;而期待球员自由身的一方,则探寻着否认合同继续有效的各种可能:自始无效、期限届满、已变更、被解除等等均可能成为这一方的切入角度。但找到角度,不等于确有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而众所周知,一旦缺乏正当理由,球员即构成违约须承担赔偿责任,甚至面临禁赛处罚,且引入球员的俱乐部将被视为诱导违约,与球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甚至面临禁止引援处罚。所以,为了规避无正当理由情况下强行终止合同给球员和新俱乐部带来的风险,国内足坛屡屡出现借助“过桥俱乐部”实现球员“出口转内销”的乱象。
一、乱象的形成
所谓借助“过桥俱乐部”实现球员“出口转内销”,是指在球员合同尚有效力的情况下,未经与球员的国内原俱乐部协商一致,将球员从该国内俱乐部注册至国外俱乐部,而后又在较短的时期内将该球员从国外转会回国内其他俱乐部的情形。在这一行为中,由于该国外俱乐部显然并非该球员真正想要去的俱乐部,仅作“临时过渡”之用,故称其为“过桥俱乐部”。而该球员并不直接从国内原俱乐部转会至国内其他俱乐部,迂回地采取先至国外再回国内方式,此为“出口转内销”。
显然,以“过桥俱乐部”实现“出口转内销”并非常规的转会做法,通常要将合同在身的球员从国内原俱乐部转至国内其他俱乐部,依规范操作自然应由两家国内俱乐部直接协商,不必“曲线救国”。那么,这种做法为何有其生存空间?原因有二,一是操作上可行,二是风险可转嫁,具体而言:
(一)国际足联制度允许临时注册,即便对球员是否自由身有争议
在未与球员原俱乐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若想将合同在身的球员从国内原俱乐部转至国内其他俱乐部,为何一定要“出口转内销”而不在国内强行注册?原因之一便是,在国内操作上不可行。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球员若与原俱乐部存在合同争议且该争议与球员转会相关联的,则不予转会。而该规定第二十二条虽然有规定“临时注册”制度,但“临时注册”只能在“未收到原协会答复”的情况下适用,并不能在“原协会明确表示原俱乐部与球员存在合同争议”的情况下适用。所以若想在国内强行闯关,有制度障碍。
而《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附件三第8.2条第7款则规定,如果原俱乐部与职业球员之间出现合同争议,原协会则不能发送ITC。这种情况下,在新协会的要求下,国际足联可在例外情况下采取临时措施。如果球员身份委员会批准了临时注册,新协会应在TMS中完成相关球员的注册信息。也即是说,即便在原俱乐部对球员转会有异议的情况下,新俱乐部所在的协会若要临时注册该球员,具备操作空间。
故而,若要强行注册合同在身的球员,唯有舍近求远,通过国外“过桥俱乐部”先实现“出口”,再转“内销”,便不会有操作障碍。
(二)“过桥俱乐部”可代替真正有意引进球员的俱乐部承担责任
如上文所述,若是无正当理由终止球员原工作合同,该球员及引入球员的俱乐部均将面临赔偿责任,甚至体育处罚(若球员在保护期内)。但在借助“过桥俱乐部”实现“出口转内销”的情况下,表面上引入球员的俱乐部是“过桥俱乐部”,赔偿和处罚将由其代受,也就令真正有意引进球员的俱乐部逃过了责罚。
目前,尚无规则直接处罚真正有意引进球员的俱乐部,而找到“过桥俱乐部”并非难事,更何况即便需要担责,亦不影响球员注册,故而违规成本较低,风险得以转嫁,致使借助“过桥俱乐部”实现“出口转内销”的现象普遍存在。
综上,国际规则提供了操作空间,国内规则缺失了追责机制,两个层面未能有效衔接,给了通过“过桥俱乐部”“出口转内销”可乘之机。
二、乱象的整治
基于以上,借助“过桥俱乐部”实现“出口转内销”,看似一种打开球员自由身通道的有效方式,然其本质是利用规则漏洞破坏合同稳定性,严重违背契约精神,故应予以规制。
2018年1月31日,《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公布,主旨之一即是严厉打击针对青少年球员的“出口转内销”,规定无论何种原因,球员在23周岁生日之前从其他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转回国内的,若该球员在此次转回之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球员将被纪律委员会处以停赛24个月的处罚:(一)培训协议未到期且未与培训单位就培训协议终止达成一致的;(二)业余球员符合已连续在同一培训单位注册四年以上,培训单位可提供签订首次工作合同的规定条件,且未放弃与该球员签订首次工作合同的权利的。也即是说,对于尚有培训协议或有长期培训关系的球员,若其通过“出口转内销”的方式想逃避责罚加盟其他国内俱乐部,中国足协将给与严厉的停赛处罚,这对有意转入该球员的国内俱乐部而言同样具有震慑力。
尽管上述规定初衷是针对青少年球员“出口转内销”。因为《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业余球员只要没有职业合同在身就可以进行国际转会,即便原培训单位不开具转会证明,该球员也可申请临时转会。故国内普遍的青少年球员“出口转内销”乱象首当其冲须受整治。但上述规定所传达的精神,即严厉打击通过利用规则漏洞破坏球员合同稳定性的行为,却理应适用于各类球员,而不局限于青少年。
可见,借助“过桥俱乐部”实现“出口转内销”的问题已受到管理者重视,并推出举措进行规制。尽管目前的处罚对象及手段尚限于对青少年球员施以禁赛,但有理由相信随着净化足坛决心的加强,诸如真正有意转入球员的俱乐部之类的规则破坏者终究无法规避责任。
归根结底,追求球员自由身,不得以不当理由或规则漏洞强行打开通道,破坏合同得稳定性。唯有尊重契约,才是受尊重的职业足球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