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翰策律师事务所

ENGLISH

|

中文版

首页
关于翰策
业务领域
热点点评
理论探讨
经典案例
社会公益
文化风采
联系我们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裁决过后,孙杨出征东京奥运会是否仍有一线生机 ——兼谈对国际仲裁妥善应对的思考

裁决过后,孙杨出征东京奥运会是否仍有一线生机 ——兼谈对国际仲裁妥善应对的思考

发布日期:2020-03-01

  北京时间2020年2月28日下午,受人瞩目的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诉孙杨与国际泳联(FINA)一案终于有了仲裁结果,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宣布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胜诉,而孙杨则遭8年禁赛。消息一出,再度引爆舆论。8年禁赛对孙杨而言非但意味着无缘东京奥运会,其职业生涯也或将断送,过往荣誉也或遭影响,个人形象更受到重创。为此,孙杨方面已第一时间表示将依法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再证自己清白。

       不过,虽然上诉的救济途径仍然存在,形势却极不乐观,一方面,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对该等上诉仅审CAS仲裁阶段的程序,不审实体,翻盘机率渺茫;另一方面,CAS裁决原则上不因当事人向瑞士联邦法庭提起上诉而中止执行,若如此,在已生效裁决影响下孙杨无疑将错过东京奥运会。 
       当然,即便仅一线希望也应奋力争取。若要为现阶段的孙杨争取最好的方向,当务之急就是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申请中止CAS裁决的执行,且接下来每一步均应谨言慎行,争取相关方对中止执行的理解与认可,力求先将执行延缓,使孙杨顺利参加东京奥运会。


       一、关于CAS裁决可申请中止执行的依据与案例
     (一)申请中止执行CAS裁决的法律依据
       鉴于,CAS的《体育仲裁规则》第R59条规定,CAS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对争议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且《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法》(SCA)第103条第1款也规定“一般来说,上诉不具有中止效力”,故原则上,仅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不会中止对CAS裁决的执行。
       但根据上述SCA第103条的第3款规定,可向法院申请先中止对CAS裁决的执行,只不过,在有下列特殊情况时方可中止,如果:
     (1)裁决会造成严重且无法弥补的损害;
     (2)权衡利害关系方利益,则“平衡”是有利的;
     (3)对上诉的初步审查显示上诉有很大的成功机会。


     (二)申请中止执行CAS裁决的案例
       目前看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中止对CAS裁决执行的情况还是存在的,例如:
       1、有关CAS 2018/A/5546、CAS 2018/A/5571号的案件,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申请CAS对秘鲁国家足球队队长Paolo Guerrero施以禁赛处罚,CAS审理后也是基于该球员违反兴奋剂规则,裁决该球员禁赛14个月。该球员不服,上诉到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并且请求中止执行该禁赛决定,以便其能够参加即将举行的俄罗斯世界杯。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于2018年5月30日批准了一项临时命令:中止执行对Paolo Guerrero的14个月禁赛,允许其参加俄罗斯世界杯。CAS也在5月31日将其“不会反对Paolo Guerrero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的中止申请”的意见公布在网上。法官Christina Kiss的理由是:“34岁的Guerrero不应该错过职业生涯第一次参加世界杯的机会。”最终,Paolo Guerrero参加了俄罗斯世界杯小组赛并完成了一进球一助攻。不过法院在世界杯后又撤销了中止执行的决定。
        2、2018年,国际田联针对存在性别发育差异(DSDs)、拥有XY染色体的所有女性运动员发布一项新规(“DSD规定”),要求其必须降低睾丸激素水平才能参加400米至1英里的比赛,南非女运动员卡斯特·塞门娅就DSD规定的有效性上诉至CAS,但CAS裁决维持国际田联的规定,故卡斯特·塞门娅再上诉至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同时提出中止裁决执行申请,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5月31日作出临时决定,准予运动员在上诉待决期间不受“DSD规定”约束参赛的权利。于是,2018年7月5日,卡斯特·塞门娅参加了洛桑的国际田联钻石联赛田径运动会女子1500米比赛。不过此后法院也撤销了前述临时决定。
       可见,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会考虑CAS裁决对运动员造成的严重且无法弥补的损害后果,也权衡各方利益,更考虑上诉成功的可能性,以此来决定是否同意中止CAS裁决的执行。
而本案中,孙杨也已是一名28岁却仍坚持在游泳一线的老将,8年禁赛带来的毁灭性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一旦立刻执行也将错过近在眼前且四年一次的奥运会,损失是不可逆的。鉴于该等类似情况,孙杨方也可在提出上诉的同时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申请中止执行CAS裁决,让继续参加奥运存在可行空间,不过,担忧也同样存在。

 

  二、对于孙杨一方在申请中止CAS裁决操作过程中的担忧
     (一)申请中止执行CAS裁决能否获得CAS的同意或默许?

       在上述案例中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惯例,在上诉一方申请中止执行CAS裁决的同时,CAS一方的态度也是至关重要的。通常而言,当CAS同意或没有明确反对中止执行裁决时,中止执行裁决才可能成功。正如秘鲁球员的案子,CAS在其官网公开表示不会反对球员申请中止执行裁决,故最终成功中止。可见,CAS并不会因为自身对运动员作出了处罚裁决就反对运动员申请对该裁决的中止执行。
       但孙杨案中,孙杨一方对CAS的态度,却容易将CAS彻底推向孙杨的对立面。2020年2月29日,孙杨律师发布公开声明,明确指出CAS“偏听偏信”,对规则、程序、事实、证据“视而不见”、“置若罔闻”,裁决“黑白颠倒”。本文对该等做法持保留意见并表示极度担忧。CAS的“8年禁赛”顶格处罚本就反映了双方之间的不信任、不友善,若矛盾再度升级,由CAS配合、同意中止执行裁决恐无从谈起,进而将影响对中止执行裁决的争取,熄灭通往东京奥运的最后一线希望。
       但愿孙杨一方的公开表态能回归理性与克制,否则一个不妥善处理,便可能令当事方丧失重要权利,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二)申请中止执行CAS裁决时,初步审查上诉的成功率有多大
       无论在上述秘鲁球员的案例中,还是在南非女运动员的案例中,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虽然都在一开始中止了CAS裁决的执行,但在允许运动员参加了相关重要的比赛后,法院又撤销了中止执行的决定,理由均是“法院在进一步对案件的审查中认为上诉成功率不高”。可见,上诉成功率的高低也是能否中止执行CAS裁决的关键。
       孙杨一案在CAS阶段的案情及争议焦点,通过一些参与公开听证者的文章归纳而言,孙杨一方认为三个采样人员中每个人都必须出示授权文件,否则未出示的人员无资质,其有权质疑并不配合采样;而WADA则认为采样人员是一个整体,只需主检官一人出示授权即可,且孙杨面对同样的出示授权流程,在他此前的职业生涯中已经60次接受涉案采样机构的采样,从未提出异议,唯独此次提出,且有异议也有其他救济途径解决,不应拒绝配合检测。最终CAS裁决不支持孙杨。
       当然,孙杨目前仍在上诉,但如上所说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仅审查程序,从《瑞士国际私法》(PILA)第190条第2款来看,只有出于少数的程序性理由,例如仲裁庭组成不当、无管辖权、违反当事方的平等对待原则或当事方的陈述权、与公共政策不符等,才会令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CAS裁决,所以上诉成功率渺茫,能否暂缓执行CAS裁决也令人担忧。
       尽管如此,也不宜放弃尝试,倘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在初步审查时同意中止执行,即便在将来进一步审查时撤销中止,或许也已超出东京奥运会的举办期限。

 

  三、关于我国当事人在面对国际仲裁案件时的妥善应对方式
       有人认为,孙杨案的问题在于中外两方当事人对规则的理解、标准的适用出现巨大分歧;有人认为规则理解分歧本身并非问题,有分歧的情况下运动员权利边界在何处才是命题;孙杨的家人则认为西方存在固有的偏见、强权。
       本文倒认为,实无必要上升到“东西方”层面,就案论案而言,孙杨案暴露出来的是我国当事人甚至多数律师应对国际仲裁案件时的短板,问题其实从接触国际仲裁案件时就发生了,需要整体地把握好应对国际仲裁案件的方式,从选择律师到选仲裁员,从策略制定到证据搜集,从庭前准备到庭中应对,都需慎之又慎:
     (一)选择律师
       孙杨的裁决作出后一天(2月29日),孙杨母亲在网上表达了对孙杨律师团内个别律师的不满,孙杨律师团成员随后也在接受新京报、北青报等媒体采访时证实称个别国内律师和国外律师存在不足,包括执业时间不长、办案数量不多等。然而律师的执业时间、办案数量本可以在事先了解清楚,裁决作出后再提出此类问题,难免令人心里不是滋味。
       以国际体育仲裁为例,CAS的许多裁决都在网上公示,2012年至今公开的裁决中,出过庭的中国律师只有个位数,这意味着谨慎寻找适合的国外律师成为了工作的重点,也不至于出现庭上与仲裁员沟通不畅等窘境。而在2012年至今60多起与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有关的CAS公开裁决中,哪些国外律师代理兴奋剂案件较多、胜诉率较高,也是可以统计并作为参考的。另外,国内律师的执业年限、办案数量也有途径可以了解。
       因此,在选择律师方面,做好事先的调查准备工作比事后的懊悔、指责更有意义。
     (二)选择仲裁员
       国际仲裁庭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往往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指定仲裁员并不是一项随意的、凭感觉的工作,好的己方仲裁员能够为指定他的当事人提出有利的问题、观点,影响仲裁走势。因此在查阅仲裁员名册、了解仲裁员观点、某仲裁员支持运动员的概率有多高、对某类当事人是否会有特殊偏向方面,同样有大量工作可做。而此时,若如上所述已觅得一名得力律师,不仅在指定仲裁员阶段的各方面能给当事人有效建议、支撑,后期与仲裁员的沟通也会有办法更为顺畅。
       我们注意到孙杨案的裁决内容提及仲裁小组是“一致认为”这名运动员违反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年版)》第2.5条规定(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尽管据了解,孙杨指定的仲裁员提出了“本案中运动员对其医生、团队有‘高度依赖’”的观点,意图应是将孙杨的种种决定引向受专业团队指导而为,降低孙杨本人的过错大小,从而令处罚不至于从重,也尽量挽救其公众形象。但孙杨方面似乎未能心领神会,没有与己方仲裁员形成很好的默契。再次说明事先了解仲裁员并与其保持良性互动的重要性。
     (三)选择仲裁策略
       孙杨一方对于本案从头至尾展示在公众面前的姿态始终是自信满满。对案件有信心、对自身问心无愧这当然无可厚非,但在面对蕴藏风险的国际仲裁各环节的操作、处理时,不禁让人想问,策略上能否再保守、稳健些?
       从仲裁程序上看,孙杨本人是否有必要一定出庭?因为一旦孙杨本人在庭上作出某些陈述,或表达出某些观点、态度,便再无挽回余地,或许在旁的律师想立刻修正也为时晚矣。据了解,8年的顶格处罚与其本人在庭上对某些过错问题的态度不无关联。另外,孙杨的证人们是否有必要全部出庭?孙杨的数个证人在庭上的表现都不尽人意,要知道,对手WADA的首席律师是理查德·杨,在体育律师界属顶级水准,曾将自行车车王阿姆斯特朗、美国女飞人琼斯等名声显赫的运动员都钉在兴奋剂丑闻的耻辱柱上,深谙盘问证人之道。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必要一定让这些证人全都接受现场盘问?因为按照CAS和一些国际仲裁惯例,证人也可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作证。
       从案件实体上看,是否做好了“倘若孙杨对授权文件规则的理解错误”情况下的应对方案?孙杨一方指定的仲裁员在庭审中也十分关注此问题,多次询问“你们有没有停下来想过,有没有转念想过万一你们对授权文件的理解是错误的,怎么办?”可惜从现场情况来看,孙杨团队并未给出有效的回应,似乎他们从未想过孙杨及孙杨队医对规则的理解会出错。若仅凭运动员、队医对规则的主观理解便义无反顾地去挑战规则制定者对规则的理解,甚至还找不到更适合解读规则的人来为自己作专家论证,这种做法不得不说是十分冒险的。冒险坚持一种策略的后果,极可能令仲裁庭认为孙杨至今仍未认识到自己“可能会犯错”,连“可能会犯错”都不愿承认,这种态度对任何仲裁庭或司法机构而言都较难容忍,甚至是冒犯的,从重处罚的一部分原因或许也来源于此。
       可见,在国际仲裁过程中,诸多策略值得思考,值得慎重选择。
     (四)庭前准备
       听证会之前,按照CAS给定期限,争议双方会就己方的观点以及证据进行书面交换,待书面调查程序完结后,CAS进而征询当事方对于听证会时间的意见。也即,听证会之前,孙杨方可有大量时间为案件做充分准备、演练。
       庭前准备并非寻来媒体专访唱独角戏,专挑对己方有利的情况渲染报道,而应切实、客观地对案件事实、法律开展分析,甚至有必要就对方律师、出庭人员、证人的背景予以了解,就各仲裁员的审判风格等进行多方面研究,全面掌握如何进攻、如何防守,并预判听证会现场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及应对措施。
       在听证会前夕,须组织所有己方出庭证人进行听证会的沙盘推演。毕竟不同于国内诉讼和仲裁程序,CAS听证会在进行事实调查时,对方律师将对证人交叉盘问,仲裁员也会不时询问证人及当事方各种问题,而这正是仲裁庭观察并洞悉“谁在撒谎”的重要方式。通常经过该环节,仲裁庭对案件基本事实已有“内心确认”,而该“内心确认”足以决定案件裁决走向。如前所述,倘若确定孙杨或任何证人有必要出庭,那么关于对方律师以及仲裁员可能会有哪些提问、如何应答,以及不知如何回答时的应对措施等,这样的细节事项都须在听证会之前一一“排演”,打一场有充分准备的仗。
     (五)参加听证会
        参加听证会,特别是在听证会上进行陈述或回答提问的人选(包括代理律师、当事人、证人等)都应当经过仔细斟酌,毕竟这是“战场”而非“秀场”,不能为己方加分的人员宁可不出席听证会。事实上,莫要说那些从未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员无法招架对方律师、仲裁员犀利的问题,即便是拥有丰富诉讼、仲裁经验的中国律师也无法完美地进行应对,因为毕竟体育法是非常小众且专业的领域,未经过长期体育法实践锤炼的中国律师无法与CAS仲裁员“同频共振”,无法进行一个层面上的交流,何谈取信于仲裁庭?
       当然,完全依靠国外律师操作这样的案件也是风险巨大,因为国外律师对于发生在中国境内、中国当事人身上的案件着实很难有深刻的理解,更加无法完成对于案件事实的完美架构。根据翰策团队对于CAS庭审的经验,在东西方文化差异、法律构架准则差异、语言语境差异等情况下,让没有必要必须到庭的证人或当事人出庭除了需要勇气外更需要运气。如何将中国的法律事实转换成囯际仲裁庭认可的法律事实,更多依靠的是中国律师的构架及精准输出,其次才是国外律师向国外仲裁员解释,这样中国律师出现在国际仲裁庭上的价值能予以凸显。

话再说回现在,CAS裁决已出,孙杨也将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在概率极小的翻盘判决出现之前,若要延缓禁赛处罚的执行继续参加东京奥运会,便只能先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申请中止执行裁决,若把案件上诉成功率这种当前已难控制的因素先搁一旁,现在可积极操作的,便是争取CAS的同意或默许。不过,孙杨方面的态度一直没有改变,无论是他或他的律师都公开指称CAS的不公甚至“黑暗”。也许他们对于规则的理解真的是对的,但是在已作出裁决的CAS眼中,他们可能只是不愿认错甚至抨击CAS的对立面,在此种情况下,非常不利于孙杨争取中止执行CAS裁决。


        东京奥运是否有缘,最终方向何去何从?在不能妥善应对国际仲裁的前提下,令人担忧。


    
   本文作者:上海翰策律师事务所 国际体育法仲裁团队
       自2011年起常年在CAS以及FIFA的DRC、PSC代理国际体育法项下争端案件,涉十多家足球俱乐部六十余个国际体育仲裁,案由涵盖各类工作合同纠纷、纪律处罚纠纷、联合补偿费用纠纷等,其中一例通过代理CAS阶段成功改判FIFA裁决、为当事人挽回90%损失的案件,在大型国际体育法研讨会中被列入经典案例供各国体育法仲裁员、体育法律师讨论。
       目前受托代理的CAS阶段案件为7件。


版权所有:上海翰策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13032231号-2

沪公网安备 310112020019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