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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进口贸易中审慎对待装运地最终质检条款

发布日期:2024-07-21

 
根据国际惯例,大多数原材料买卖合同受英国法律管辖。在很大程度上,英国法适用于乌克兰农产品出口到国外市场(特别是中国)的合同。        
      
当货物通过海上运输时,双方通常在合同中纳入一个条款,根据该条款,在装货地点经独立检验员证书确认货物质量是最终的,并且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如果装货地点,检验员证书中的货物质量参数与合同规格相符,买方有义务支付货物的费用,并且无权拒收货物,即使在卸货港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在谷物、饲料、油脂油料等农产品进口贸易中,装运地最终质检条款(the clause on the quality finality at the loading port)已成为了普遍适用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对卖方利益的天然倾斜,给中国农产品进口商带来明显的不利。让我们看看,是否真如此,以及英国法律中是如何规定
 
 
根据英国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合同条款既可以直接在合同文本中规定(明示条款express terms),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写明但隐含的条款(默示条款implied terms)。此外,这两种情况是等同的。默示条款源于英国普通法、立法、国际惯例等,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明确地排除了此类条款。 
             
根据英国法律,有关货物质量的默示条款的主要来源之一是1979年的《货物买卖法》the Sale of Goods Act 1979其中规定,所提供货物的质量应令人满意,并应与货物的目的相一致。此外,货物应在整个运输期间以及交付至目的地后的合理时间内保持其质量和状况。在实践中,在实际的粮食贸易中,这种默示条款与众所周知的装货地质量最终质检条款相比如何?          
    
直到2009年5月,贸易商在这方面的共识符合司法实践。但英国商事法院对Mercini Lady一案的判决彻底改变了这种做法。在案中,关于货物供应的FOB合同载有一项关于货物装货地质量最终质检的格式条款。此外,合同中还载有一项条款,排除 “关于货物质量是否适合某一特定用途等的明示或暗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货物到达卸货港后,货物质量被发现是不合格的,不符合装货港签发的质量证书上的参数。买方拒收了货物,该案已提交英国法院审理。经过长时间的辩论,法院裁定,装货地最终质检条款不应免除卖方根据《货物买卖法》的默示条款所承担的责任。至于合同的排除条款,法院裁定该条款只排除陈述和保证,不排除条款和条件。      
        
卖方不同意这一决定,提出上诉。最终,上诉法院取消了先前的裁判,并裁定,如果合同载有装货地点的最终质检条款,则应适用“买方自行当心 caveat emptor原则,即买方应确保货物在购买前符合其需要。如果卖方没有隐瞒或歪曲有关货物状况的信息,买方应自行承担风险并按原样购买货物。 
             
       因此,上诉案中,Mercini Lady一案恢复了商业界的良好惯例,即装货地最终质检条款意味着,如果装货地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应接受货物。    
          
然而,根据其固有的精神,英国法院提出保留意见,认为这种规则不是一个公理,而每一个案件都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条件分别审议。法院指出,质量证书的终局性只适用于该证书所指明的参数。如果货物含有在装货港检验时未发现的固有缺陷,即使在装货港签发了最终质量证书,如果该缺陷导致货物交付至卸货港后质量严重恶化,卖方仍应承担责任。
 
 
类似的做法在另一项判决The Bow Cedar案中被确定下来,法院在判决中裁定,质量证书仅对所检验货物的质量是最终并具有约束力的。对于货物描述(description)问题,即使证书表明货物符合合同规格,它不应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除非该描述被包含在合同规定的质量参数中。    
          
在上述案件中,买方购买了花生酱。合同中载有一条装运地最终质检条款。在装货港,检验员签发了一份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参数符合合同要求(水分、非脂肪杂质等)。结果货物送到买方后,原来货物不是花生酱,而是花生酱和大豆油的混合物。    
          
法院裁定,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因为所交付的货物不是买方最初打算购买的货物,因为合同说明清楚地标明了花生酱。检验员只是在证书上显示了化学分析的结果,并表示它们符合合同规格。但是,即使检验员在其证书中表明货物是花生酱,很明显,根据合同条款,质量证书仅在某些被测参数方面被视为最终的,而非货物本身。
 
 
在最近的中国进口商案中,Interlegal律师再次验证了英国法律的力量。一份与乌克兰货主签订的饲料玉米买卖合同规定,装货地的质检具有终局性。同时,合同规定了水分、蛋白质和毒素的质量标准。质量证书证实货物的水分、蛋白质和毒素等质量参数符合合同规定。然而,在将货物运至卸货港后,买方发现所交付的玉米含有10%的大豆。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吗?根据上述判例和普通法原则,答案是肯定的。毕竟,大豆杂质百分比从根本上改变了货物的性质,而交付的货物将不再被视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货物。结果,由于进行了有效的谈判,争议在没有提交仲裁的情况下得到了解决,随后双方保持了良好的关系。 
             
关于质量证书终局性问题的不明确,不时成为法院诉讼的主题。在每一个案件中,法院都会考虑具体的情况,而没有一条规则适用于所有合同。此外,在个别案件中,如Mercini Lady案,英国法院可能会作出有争议的判决,由于先例的约束,该判决将适用于所有交易受英国法律管辖的国际市场参与者,除非再次对该判决提出上诉。
 
 
因此,装运地最终质检条款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中国粮油进口商对于质量疑义抗辩的必然放弃。我们建议,粮油进口商在国际贸易中应审慎对待该条款,注意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质量条款的精准描述,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相关事项的针对性回复,同时,应清楚了解合同中的默示条款对交易双方规定的额外权利和义务,以及何种情况下这些条款和条件将从合同中排除。如果您对合同条款有任何疑问,建议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他们将帮助您避免问题和繁琐的诉讼,也更关注国际贸易司法实务的发展。
 
来源:上海翰策律师事务所及乌克兰Interlegal律师事务所
注:若需要英文版本,请与上海翰策律师事务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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