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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制度研究

发布日期:2024-01-15

一、概述
    我国长期实行金融管制,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制度化的金融创新,是金融改革方面的一大胆尝试。自2005年起,央行开始尝试新的小额信贷模式,在山西等五省区开展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2008年5月4日,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作出了总纲性的规范,紧接着,2008年7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自此,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一般在全国遍地开花。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东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适用的法律是《公司法》、《合同法》。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金融机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仍然是企业法人,然而小额贷款公司又并非普通的企业法人,而是以经营小额贷款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类业务,在风险防范和财务处理上遵从金融机构的相关准则,然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及批准却无需经过银监会的审批,无需获得“金融营业许可证”,只需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将相关材料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即可。虽然这样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更加便利、经营方式更加灵活,然而这也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不能进入银行间市场进行拆借,也不能享受银行业的同业拆借利率或其他优惠政策。

二、设立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却比一般公司要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注册资本
    1. 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500万元。《指导意见》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远高于《公司法》的规定,分别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实践中,各个省市在试点时,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比《指导意见》更加高,其中,《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分别为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上海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崇明县1000万元)、5000万元(崇明县2000万元)。《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在县(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市(地)不得低于4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的2倍。另外,浙江省还规定了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
    2. 注册资本缴纳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才为实收股本总额,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可,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的在2年内缴足。然而《指导意见》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收货币资本,且必须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总的来说,小额贷款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高达3000万-8000万元不等,且需为实收资本,发起人或出资人需一次足额缴纳。
    (二)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除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外,《指导意见》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各个省市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则有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浙江省规定,董事需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董事长和经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黑龙江省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总的来说,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及高管需具备相应的学历、金融知识、相关从业经历。
    (三)主发起人
    虽然《指导意见》对于主发起人条件并无特殊规定,但各个省市却对于主发起人的资格、数量、持股比例、股权转让限制等有详细的规定。其中,浙江省规定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但对于主发起人的数量没有限制性规定。上海市对于主发起人的规定与浙江省大致相同,只是对于主发起人的数量规定为不超过2个。黑龙江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应当为境内或港澳台地区企业法人,并未限制为当地,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15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且利润总和不低于600万元,企业成立满3年,其中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总的来说,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当为企业法人,且其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净利润等需达到一定条件,持股比例、股权转让年限均有限制。而这样的条件及限制甚至与上市公司所需达到的条件和限制相差无几。另外,浙江和上海还规定主发起人必须是当地企业法人,住所地不得在所在试点区(县)之外。

三、设立程序
    (一)《指导意见》的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程序比一般公司复杂得多,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也就是说,除了如一般公司一样需向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之外,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还需事先经过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各个省市的规定
    各个省市规定了具体的设立步骤,其中,浙江省规定了“四步走”的方案,第一步初审,由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初审,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第二步报批,县级人民政府将试点申报方案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转报省金融办审核(其中,经济强县和参照执行的区试点方案可以直接上报省金融办审核);第三步登记,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文件,再依法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第四步备案,领取营业执照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材料。
    上海市规定了“四大步,六小步”,第一大步为区(县)试点申请及批准。(1)区(县)政府需经市金融办的审核和推进小组的审定;(2)经审定试点的区(县)政府对有意申报且符合条件的主发起人进行筛选。第二大步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与批准。(1)经筛选的主发起人将材料递交区(县)政府进行预审;(2)通过预审之后,推进小组征求有关成员意见,由市金融办做出是否同意。第三大步是工商登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须凭市金融办的批准文件去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第四大步是备案,在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上海银监局和人行上海分行报送相关资料。
     黑龙江省规定了设立贷款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由县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复审,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审批后,再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报送材料。
    由此可知,我国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实行的是特许主义,然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并没有明确的全国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各个省市对于审批机关、程序、及标准的规定都存在差异,没有统一的制度规则,很难保证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选拔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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