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报道和探讨,针对这一事件中18位路人未给予小悦悦帮助和施救的消极不作为行为也引起了社会的反思。法律专家认为,以往不少好心救人者被讹是造成社会人情冷漠的一大诱因。当然,这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并非中国独有,国外也出现过许多好心人助人之后却反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对此,很多西方国家针对这一情况,制定了好心人免责的相关法律条款,其中,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便是一典型的好心人免责条款。根据“好撒玛利亚人法”的规定,如果受救者认为施救者是肇事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指控他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施救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见义勇为、守望相助,原本是属于人类道德规范支配的行为,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现象已经超出了道德约束的范围,需要法律及时必要地介入。因此,笔者认为在“小悦悦事件”中不仅仅只是探讨“见死不救”该不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更多地应该反思造成“见死不救”的原因在哪?如何避免和消除人们害怕和不敢于见义勇为的根本原因?
针对好心救人存在的法律风险,除了利用道德规范加以约束以外,有必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为此,深圳市政府法制办正考虑将“好心人免责条款”纳入相关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当中,主要呈现三条规定:一是当他人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除非有重大过错或是明显故意,救助者对救助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如果被救助者认为伤害是由救助者造成的,必须提出足够充分的证据,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被救助者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予支持;三是如果被救助者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诬告救助者,则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
针对这类事件,除了完善法律规范以外,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大宣扬见义勇为的行为,引导社会和公民形成正确的社会价值观。不论是“见死不救“还是”好心反被讹”都不应仅仅只是个民间讨论和关注的问题,政府部门应该主动参与并积极解决这些问题,为百姓的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道德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