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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诺而不捐”现象的法律分析(上)

发布日期:2012-08-05

承诺,是一种法律上的诺成行为,其特点在于,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法律行为就成立。也就是说,一旦捐赠人承诺捐款,并公布捐款数额,那么,在捐赠人与募捐人之间就达成了捐赠协议。一旦“诺而不捐”就构成违约,违背了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提起诉讼可谓名正言顺。

一、由“诺而不捐”现象引出话题
    从章子怡“诈捐门”到陈光标“慈善注水”,“诺而不捐”事件频频发生。很多捐赠人借口收入或效益不好而撤销捐赠或拒绝兑现的现象也屡有发生。结果,受益人对捐赠者抱着期待和感恩的心情时,对捐款承诺不兑现时却毫无办法。捐赠人“诺而不捐”,是不诚信、违约的行为,却未能受到法律的追责和制裁,有的只是为了实现免费宣传的商业目的,造成公众对市场交易安全和公益事业缺乏信心。
古人云:言而无信,不知其可。公开做出了捐款的决定,就是向社会和民众作出了一种公开承诺,理应践诺,这样才能取信于民,立足于世。否则,言而无信,久拖不捐,从道义上讲,理应受到人性道德的谴责;从法律上讲,理应依法追究其发布虚假信息的责任。而现实是,对诺而不捐者,仅靠曝光等道德的谴责,虽然这种谴责在一定程度上可影响诺而不捐者的形象和信誉,但不能伤及其痛处,以致捐赠秀、慈善秀轮番上演,阻碍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当然,要打破“诺而不捐”这一正摆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道路上的现实难题,需要多方努力,特别是在法律上进行硬性、明确规定,这是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

二、现行法律对“诺而不捐”的相关规定及分析
    我国对捐赠活动的法律具体规定很少,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少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红十字会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通过对这些法律条文的分析,我们可得知:
    (一)赠与行为是诺成合同行为。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撤销赠与行为即撤销赠与合同,当然必须先有合同的成立生效,所以赠与是诺成合同行为。而捐赠是一种特殊的赠与,所以捐赠是诺成合同行为。
    (二)捐赠人只有依法撤销捐赠合同或拒绝履行的权利,不能任意撤销捐赠。
    从学理和法律规定来看,捐赠人应当有依法撤销捐赠或者拒绝履行的权利。但是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在下列情况捐赠人不得任意撤销捐赠:第一,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经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第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另外,《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赠与的法定撤销情形也可以适用于捐赠行为。又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第2款规定,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所谓的拒绝赠与履行规定在《合同法》第195条,该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明显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公司捐赠过程中,如果捐赠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且已经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时,捐赠人可以拒绝履行赠与义务。不过,这种拒绝履行只能作为抗辩权行使。捐赠人因情势变更而享有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这是符合“公序良俗”精神的。因此,捐赠行为是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特殊赠与合同行为,捐赠人只有上述法定情况下的撤销权,不得任意撤销。
    (三)捐赠人有按照承诺给付的义务。
    捐赠行为有口头捐赠和书面捐赠两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也就是说,如果捐赠人已经在公开场合做出捐款承诺,并明确了受赠方、捐款用途等,按照合同法规定,双方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公益性质的捐赠由此变为承诺性行为。如果企业或个人承诺了又不履行义务,就是违约行为。
    2008年4月28日民政部发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作出明确规定,承诺捐赠的应该如实、及时划拨到受赠机构,如果暂时需要延迟一两天的,可以跟接收机构签协议,但是如果不交付,接收机构有追缴的权力,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社会。此外,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诺而不捐”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这一规定表明,如果捐赠人“诈捐”、不兑现承诺,受赠人可以依据捐赠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使其既承担道德责任又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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