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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诺而不捐”现象的法律分析(下)

发布日期:2012-09-29

 (四)受赠人和受益人都有请求捐赠人履行给付和赔偿财产损失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时,受赠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受益人也有权请求捐赠人履行给付、实现捐赠目的,属于债权请求权,这是因为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是捐赠行为的终极目标。另外,与捐赠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相对应,受赠人和受益人都有请求捐赠人赔偿损失的权利,但应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非财产损失,这是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而对捐赠人利益的保护。

三、完善相关捐赠法律的措施
    面对一再出现的诺而不捐现象,相关部门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杜绝或遏制。
    第一,建立动态的跟踪和核查机制。
    当某人、某企业承诺捐赠的那一刻起,就确定相关人员跟踪,时时督促,确保善款及时到位。诚然,我国的慈善事业并不发达,每年的善款总额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些寒碜,不少困难人群、困难地区确实需要源源不断的善款,但不能拣到筐里都是菜,不能一见有人承诺要捐款,就喜不自禁,应该辨析其到底有无能力,如果企业经营困难,对其捐款的承诺就要打个问号,如果该企业并不可靠,就更要存疑。
     第二,在法律条款中增加“允诺禁反言”的原则。
     美国在法律规定中专门设立了一条“允诺禁反言”的原则,即允诺后不得反悔或不得自食其言。也就是说,根据诚实守信的原则,允诺人所做出的赠予允诺具有约束力,理应依法强制执行。这一原则同样可以为我所用。不妨在《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增设类似的法律条款,对诺而不捐者由法院强制执行,让诺而不捐者负法律责任,以期根绝我国慈善事业的一大顽症,从而树立中国慈善事业的阳光形象。
    第三,建议配套的惩戒机制。
    如果发现企业资金很充裕,但就是不捐,不妨采取必要的程序进行追讨。我国虽然没有《慈善法》,但有《捐赠法》,该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此外,诺而不捐、诺而少捐,也违背了《合同法》,对其进行追讨可谓名正言顺。甚至可以专门立法,针对“诺而不捐”现象进行法律约束。
    第四,建立基本的提前预支善款或立马兑现善款的机制。
    在慈善晚会举行之前,相关部门应明确提出,善款要先到账,企业才能举牌,即企业的捐赠资金在接受捐赠的公益机构确认到账后,凭捐赠发票领取晚会门票才能在晚会上举牌亮相。这样自然能够避免捐款不到位现象。
    针对以上社会普遍关注的募捐主体资格不明确、募捐程序失范、募捐财产管理不善、使用不透明等热点问题,《湖南省募捐条例》一一作出相应的规范。《湖南省募捐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募捐的地方性法规,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募捐人应当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并可以申请公证。捐赠人无法律规定特殊情形拒不履行的,募捐人必要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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